行政管理类制度
时间:2020-06-04 阅读:
目 录
1.55814红足1世各处室职责分工(试行)
2.55814红足1世财务管理办法
3.55814红足1世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4.55814红足1世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5.55814红足1世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6.55814红足1世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7.55814红足1世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8.55814红足1世合同管理办法
9.55814红足1世保密应急管理办法
10.55814红足1世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
55814红足1世各处室职责分工(试 行)
1.办公室(党办)主要职责:负责院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院机关党委和工会等群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院机关纪委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含聘用制员工的宏观管理)、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 负责对外宣传和院网站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学院的日常工作;负责院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接待、文电处理、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党政会议的决定决议贯彻执行的督办、督查工作;负责各项考核任务的分解、落实、督办、检查考核及迎检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法治工作;负责信访、机要、保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完成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2.教务处主要职责:负责学院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及学员调训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培训班教学计划的制定及实践教学工作、教学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教学质量评估;负责教学改革;负责教学基本建设(含教学实践基地、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料库的建设);负责电教化、网络教育管理与开发;负责学员学籍管理,选派培训班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网络日常维护与管理;对全省市(州)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培训、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负有指导责任;负责“湖北省中华文化学院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文化学院名义组织开展面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的相关教学、研修和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学员的团结联谊交友工作。完成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3.教研室主要职责:负责学院专兼职教师队伍管理,负责学院师资库建设维护;负责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课程建设;选派培训班辅导员,负责授课教师的联系安排及课堂教学组织,严把课堂教学政治关、质量关,负责培训班学员自学、讨论、交流和辅导等教学活动;负责组织实施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统一战线各领域理论方针政策实践和时事政治形势的研究宣讲工作;负责湖北省参政党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和参政党建设论坛暨参政党理论研究专委会年会的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全省市(州)社会主义学院的教研工作指导。完成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4.科研处主要职责: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统一战线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制定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修订科研管理制度;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科研学术成果的认定、成果转化;负责科研合作与交流、学术活动的综合管理;负责指导全省市(州)社会主义学院的科研工作;负责编辑出版《55814红足1世学报》;负责课题招标工作;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院统一战线智库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总务处主要职责:负责学院基本建设;负责教学、食宿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学员和干部职工的生活服务保障;负责院内基础设施设备(如水、电、气、空调、电梯等)的日常运转、维护;负责节能减排、校园绿化、安全保卫、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后勤岗位聘用人员的具体聘用和日常管理;负责学院闲置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负责学院新建项目的组织实施;选派培训班生活员,负责培训班学员后勤服务保障。完成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9年9月29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预算、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院长对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工作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负责人、财务经办人、财务业务承办处室的负责人及其经办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真实、准确、规范地编制部门决算;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学院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性;及时、完整、细化地公开学院预决算和 “三公”经费信息;建立并落实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财务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处室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六条 院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每周二、四上午为财务审核票据时间,公费医疗票据审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月15日。
第七条 院财务部门按要求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其中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会计由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会计、出纳等其他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专业能力,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院财务部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学院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院财务部门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实行钱、账分管制度,即凡涉及到资金和资产的收付、结算及登记,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相互制约,并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院财务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一)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协助学院构建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及细则;
2.合理编制、执行学院预算,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学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3.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处理经济业务;
4.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做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内控报告等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反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为领导提供可靠、有效、准确、及时的资金财务决策信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6.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7.定期进行财务清查,负责年终财务决算,对部门决算数据进行分析;
8.保管和规范使用财务专用印章;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协助拟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2.协助审核原始凭证;
3.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工资发放和公积金管理等业务;
4.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管理库存现金;
5.安全保管现金,及时核对现金、银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院财务人员要积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财政继续教育规定的标准,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院财务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学院会计信息保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经领导同意方可对外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院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主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领导监交。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年度财政预算,由各处室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院办公室汇总编制预算草案。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院长签批,由办公室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按财政预算调整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予以调整。预算批复后,院财务部门应将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时通知相关处室,并按有关规定执行预算。
第十六条 院财务部门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院办公室切实履行部门决算工作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外,学院应按《预算法》有关规定,及时在规定网站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接受监督。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虚列事项套取资金,不报销不属于本学院业务范围的票据,不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票据,不使用假发票,不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第二十条 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审核人(或证明人)、审批人签字,非常规性支出必须附资金使用报告、资金使用预算方案、支出明细和清单。对于手续不全的报销凭证,需等补齐手续后再予报销。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凡使用政府预算资金以及与政府预算资金配套的资金,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上报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学院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或缺组成部分的软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配置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学院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科学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切实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支付的有机结合,实行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处置资产按照管理权限处置,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处置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按照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和合理可行的要求设定,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设定时需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条 学院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院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绩效监控和反馈机制,不定期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由相关处室进行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会计档案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院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院财务部门要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四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院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学院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学院档案室同意。办公室财务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利用和保管。学院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严格执行查阅审批制度。如有查阅需要,由申请人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会计查阅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得直接接触会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严禁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离岗时必须按《会计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销毁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财务人员不得私自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财政的相关要求每年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订风险防范和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审批、安排和学院日常经费使用审批的流程。明确各处室的职责,明晰各处室在资金分配、使用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
第十一章 追究问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依照有关规定,遵循“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和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对学院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追责问责。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监察、审计中发现财务问题的,按照《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9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鄂财行一发〔2016〕18号)、《湖北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开支制度汇编》、《55814红足1世财务报销制度(试行)》等文件制定。
第一章 差旅费
第二条 差旅(含调研、会议、培训、出差、精准扶贫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 2014〕11号文件)及《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驻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2号)等文件执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有关费用,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第三条 差旅费(含调研、会议、培训、出差、精准扶贫)可报销范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险凭据报销。
第四条 差旅费财务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1.会议通知、调研通知或培训通知2.院领导文签3.差旅费事前审批单4.城市间交通费发票5.出差城市住宿费发票6.过路费发票(带公车时实际发生的费用,私车不予报销)7.退票费发票(如确有发生请经办人备注退票原因。)
第二章 会议费
第五条 会议费报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52号)执行。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预算细化到具体执行项目及情况。按照会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审批制度,每年3月1日,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监察厅。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召开的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委或省政府批准。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时时经办人应提供:1.会议审批文件2.会议通知3.会议费预算4.电子结算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获得)5.参会人员签到表6.各类开支原始票据。
第三章 国内公务接待费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不得用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十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财务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1.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告知内容、行程、人员)2.国内接待公务事前审批单(承办单位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3.财务票据4.接待清单(含菜品、饮料等必要清单)。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按照《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3号)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经过批准允许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财务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1.年度预算审批2.外事部门的出访计划审批3.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表4.团组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须用中文标注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5.出国签证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票据据实报销6.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经单位批准后购买的保险票据。
第五章 维修费
第十三条 维修费。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1.维修请示2.工程预算清单3.验收竣工报告4.财务票据5.工程合同及各类清单。报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维修、装修工程的除以上要求外还需采购流程明细详单。
第六章 办公用品及耗材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电脑耗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及红足1世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采购方式。财务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1.财务票据2.盖有收款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3.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流程清单。
第七章 培训费
第十五条 培训办班(含主体班与非主体班)。按照《省财政厅 省委组织部 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7〕10号)及《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执行。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教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制订的本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院办公室进行经费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在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院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每一期培训,办班处室应提供经业务、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的详细预算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预算。对于有收益的班次开班前应由办班承接处室负责落实预算收益的50%资金到账,未及时到账不能开班,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账的由办班处室提出申请,经院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正常开班。财务部门负责核对金额及开具合法票据。培训班结束后承办处室负责在办班结束2周内与对方单位结算(含教学开支、后勤开支),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数据及开具票据。逾期1个月未结算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培训办班结束1周内办班处室需完成报账流程。培训办班进行财务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1.办班培训教学开支明细单(见样表)及预算表2.办班通知(红头复印件)、3.签到表(或学员名单)4.课程表5.讲课费明细表(见样表)(含授课人身份证复印件、授课协议及职称或职级说明)、 6.文印发票及附件(文印清单、文印招标确认函、文印中标通知书、文印合同)7.租车发票及附件(租车合同或协议)、08.教材等票据及清单等9.非主体班办班协议。
第八章 车辆维修
第十九条 报销车辆维修费用经办人需提供:1.当年政府采购相关文件2.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3.维修清单4.结算清单5.财务票据。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时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评审)人姓名、身份证、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具体工作量、劳务协议(不含稿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新增资产。按照省政府、财政厅及红足1世的有关要求执行。财务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1.增资审批单2.政府采购流程及详单(不需要政府采购采购的不适用)3.资产验收单4.详细清单5.资产部门增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务报销时经办人还需提供政府采购流程相关附件:1.采购计划函2.按要求进行的采购方式证明材料(如询价单、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通知书等)3.采购合同4.清单(如菜品清单、聘用员工劳务费发放清单等)5.供应商确认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报销按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及我省相关要求执行。学院科研经费可以报销的范围是:1.资料费2.数据采集费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4.设备费(按照红足1世资产及采购的制度执行)5.专家咨询费6.劳务费7.印刷出版费8.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课题费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1.招标课题请示2.课题招标工作拨付明细3.招标课题通知4.招标立项通知5.立项回执。
第二十四条 稿酬开支财务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及稿酬具体算法。
第二十五条 以上所指的各类报销除讲课费、评审费、稿酬外均需提供正规票据。
第二十六条 禁止报销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类设施使用费、景区往返交通费。
附件:
1.报销附件要求及贴票顺序一览表
报销附件要求及贴票顺序一览表 | |||||||||
事项 | 需要的附件 | ||||||||
差旅(调研、会议、培训、出差、精准扶贫) | 1.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 | 2.调研通知 | 3.院领导文签 | 4.差旅费事前审批单 | 5.城市间交通费发票 | 6.出差城市住宿费发票 | 7.过路费发票 | 8.退票费发票等 | |
培训办班 | 1.开支明细单(见样表)及预算表 | 2.办班通知 | 3.签到表 (或学员名单) | 4.课程表 | 5.讲课费明细表(见样表)(含授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课协议) | 6.文印发票及附件(文印清单、文印招标确认函、文印中标通知书、文印合同) | 7.租车发票及附件 | 8.教材等发票及清单 | 9.非主体班协议 |
会议费 | 1.会议审批文件 | 2.会议通知 | 3.会议费预算 | 4.电子结算单 | 5.参会人员签到表 | 6.各类开支原始票据 | |||
公务 接待费 | 1.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告知内容、行程、人员) | 2.国内接待公务事前审批单(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 | 3.财务票据 | 4.接待清单 | |||||
因公临时 | 1.年度预算审批 | 2.外事部门的出访计划审批 | 3.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表 | 4.团组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须用中文标注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 | 5.出国签证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票据据实报销 | 6.经单位批准后购买的保险 | |||
维修费 | 1.维修请示 | 2.通过政府采购的附采购流程明细详单 | 3.工程预算清单 | 4.验收竣工报告 | 5.发票 | 6.工程合同及各类清单 | |||
新增资产 | 1.增资审批单 | 2.政府采购流程及详单 | 3.资产验收单 | 4.发票及清单 | 5.增资 | ||||
菜金 | 1.采购 | 2.中标 | 3.发票 | 4.送菜清单 | |||||
车辆维修 | 1.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 | 2.维修清单 | 3.结算 清单 | ||||||
其他开支 | 1.请示 | 2.发票 | 3.明细 详单 |
2.讲课费样表
XX培训班(与红头文件一致的班次名称)课酬信息明细(9月) | |||||||||||
名 字 | 职务或职称 | 银行卡号 | 开户行名字或行号 | 身份证号 | 税 后 | 税 金 | 含税 | 授课时间 | 课时 | 课程名称 | 备注 |
万XX | 省委党校教授 | XXXXXXXXX | 建行航空路支行 | XXXXXXXXXXXXXX | 3000元 | 550元 | 2300 | 8日下午14:30至17:00 | 3 | 破冰教育 | |
盛XX | 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 XXXXXXXXX | 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 XXXXXXXXXXXXXX | 2000元 | 300元 | 2300 | 9日下午14:30至17:00 | 2 | 领导艺术 | 经与本人多次沟通拒绝签协议 |
总计 | XX元 | XX元 | XX元 | ||||||||
办班 老师 签名: | 教务处长签名: |
3.课题费样表
课题费报销附件 | ||||||||
课题名称 | 时间 | 课题属性 | 中标单位 | 中标人 | 开户行 | 收款单位账号 | 金额 | 备注 |
总计: | ||||||||
经办人: | 分管处长: | |||||||
分管院长: |
4.稿酬样表
学报2016年第三、四期稿酬明细 | ||||||||
作者 | 身份证号 | 金额 | 个人所得税 | 税后 | 算法 | 账号 | 开户行及行号 | 备注 |
总计: | XX元 | XX元 | XX元 | |||||
经办人: | 分管处长: | |||||||
分管院长: |
5.办班培训开支明细(预算)样表
XX班教学开支明细表(决算) | ||||
主办单位 | 统战部 | 类别 | 主体班 | |
时间 | 2016年9月12日-18日 | 人数 | 50人 | |
开支类别 | 金额(元) | 备注 | ||
讲课费 | 含税 | 税前金额 | ||
个人所得税 | ||||
文印费 | ||||
交通费 | ||||
教材 | 计算标准 | |||
现场教学 | ||||
邮寄费 | ||||
其他 | ||||
总计 | XX元 | |||
主办单位签名: | 带班老师签名: | |||
教务处长签名: | 分管院长签名: | |||
6.办班培训开支明细(决算)样表
XX班教学开支明细表(预算) | ||||
主办单位 | 统战部 | 类别 | 主体班 | |
时间 | 2016年9月12日-18日 | 人数 | 50人 | |
开支类别 | 金额(元) | 备注 | ||
讲课费 | 含税 | 税前金额: | ||
个人所得税 | ||||
文印费 | ||||
交通费 | ||||
教材 | 计算标准 | |||
现场教学 | ||||
邮寄费 | ||||
其他 | ||||
总计 | XX元 | |||
带班老师 签名: | 教务处长签名: | |||
业务分管 院长签名: | ||||
业务分管 院长签名: | ||||
(2018年1月29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预算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预算改革的决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预算管理,是学院在财政预算的整体框架和要求范围内对预算资金收支的全过程管理。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分析、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金使用高效安全、预算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保障职能履行及治理目标实现。
第四条 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总要求,坚持“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集体决策、标准统一、分级执行的层级管理形式,具体分为预算决策机构、预算日常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预算决策机构为院长办公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审批年度决算报告。并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将年度预算方案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预算日常管理机构为院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预算编制通知及决算编制通知,指导年度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实施;
(二)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细化分解预算指标,指导、汇总各处室编制项目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
(三)审核并汇总各处室提交的预算草案,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经院长签批,报省财政厅;
(四)负责接受省人大对预算审查及有关事项的解释、修改工作;
(五)汇总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向院长办公会汇报;
(六)汇总审核预算调整申请;
(七)配合省财政厅定期汇报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预算绩效管理、预算信息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等工作;
(九)编报年度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十)执行院长办公会授权管理的其他预算事务。
第八条 预算执行机构为各处室,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处室或预算归口事项的预算建议数、细化预算指标,负责归口项目经费预算草案的编制;
(二)严格依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及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要求编报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材料,协助决算编制;
(四)协助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接收反馈意见,改进下年度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下达
第九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收入预算由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组成。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预算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情况;
(四)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
(五)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申报分为“准备、一上、一下、二上、二下”五个阶段,具体工作以当年省财政厅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一)新增资产配置和采购预算
各处室应按照年度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根据资产存量状况填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经各处室负责人审批后,交办公室审核汇总。各处室负责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进行新增资产可行性论证。
各处室按照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新增资产及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安排政府采购。
(二)项目经费
各处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学院工作职能,合理建立项目库。如无合理变动理由,各要素应与上年保持一致。如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必须新增支出,应根据拟新增额度提前做好项目入库,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随“一上”需求一并报省财政厅。
(三)预算编报
院办公室对省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下达给各处室。各处室根据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编制三年经费支出规划、次年预算文本等,交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部门预算草案。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院长签批,由院办公室报省财政厅。
(四)会议费与培训费预算申报
按照湖北省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规定,将会议和培训纳入年度计划与预算,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和培训,原则上不能举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处室根据部门预算,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做好预算执行准备工作,制定季度资金执行计划,报院办公室备案,并按计划执行。公用经费的各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原则上按时序进度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各处室对预算执行负责,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使用预算资金,坚持“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 各处室应当履行所管理经费及项目执行的监管职责,并对分管领导负责。其资金使用应与部门预算批复的预算科目一致,不同项目之间、不同经济科目之间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院办公室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批复的预算申报国库用款计划,严格按用款计划及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各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应当厉行节约,减少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突破年度预算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人员经费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日常公用经费结合单位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列支。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确保预算执行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九条 办公室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联动机制,在预算申报、审核、批复、执行、调整等阶段与相关处室进行协商,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偏差。
第二十条 建立预算执行督促机制,院办公室应定期向院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及工作建议,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平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处室,将酌情核减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包括预算支出追加调减以及项目支出细化、项目间调整、政府采购或资产配置预算指标变更等预算调剂,部门预算批复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事项,新增项目支出,应首先从项目内同一经济支出科目中调节或通过调整预算结构解决。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部调剂的审核。各处室确需进行预算调剂的应依据实际情况提交预算调剂报告,明确预算执行方案,确保调剂的预算能执行到位,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核 。
第二十四条 确需进行预算追加的,处室负责人须提交预算追加申请报告,对预算追加事项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据,详细说明原因、具体内容和预算追加数额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事项内部审批后,交由院办公室报省财政厅审批。预算调整事项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资金包括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学院结转资金应经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七章 部门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年度结束时,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反映学院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部门决算报表。
第二十八条 院财务部门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按要求编制部门决算草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八章 预决算公开
第三十条 学院应遵循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部门预决算,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说明的内容。
第九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对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处室为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院办公室负责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定遵循“谁申请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各处室负责绩效目标设定,院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主要包括相关性审核、规范性审核、适当性审核、可行性审核等,主要方式有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三方评审和省财政厅审核等。
第三十五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财政监督、财务管理、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学院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检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学院应当通过绩效评价完善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院机关纪委负责对预算管理制度建设、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公开等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预算,预算编制不真实的;
(二)未按预算执行,虚报支出预算,隐瞒截留收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的;
(四)不积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不提供或不如实相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9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绩效,切实做好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及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政府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管理的内容是指学院对包括采购项目计划与预算、采购执行申请与审核、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采购合同与档案管理、采购验收与支付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院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目标是确保采购经济活动的合规合法,采购环节科学合理,采购结果公平公开;保证采购资产安全、采购资金信息真实;有效防范舞弊腐败风险;提高采购服务效率效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其中采购决策机构为院长办公会,采购组织管理机构为采购领导小组,采购监督机构为院机关纪委。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重大采购项目的审批工作、审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听取和审议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委托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研究审议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研究其他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负责督促采购部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处理采购纠纷。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是学院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院办公室负责人为副组长,院财务资产人员、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采购领导小组不直接参与采购,负责制定、完善学院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负责审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协调学院的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具体采购活动由各采购需求处室完成,需求处室负责组织成立采购小组和采购验收小组实施不同采购业务。
(一)集中采购
学院按照每年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的品类。集中采购由需求处室提出需求方案,由院办公室按照当年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组织采购,需求处室负责验收。
(二)分散采购
列入当年采购预算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的需求发布、具体采购、验收均由各需求处室负责。
(三)参照采购
学院参照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是指不属于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限额标准以下又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不需要使用采购指标的支出。经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由各需求处室组织采购及验收。
第八条 各处室是政府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编制本处室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整与价格测算,合理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开展采购资金报销工作;负责采购项目答复询问质疑。
第九条 院机关纪委是采购管理中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采购执行过程监督,对采购组织形式选择、采购方式选择、采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中标或成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采购业务岗位管理,合理划分岗位职责,并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审核、验收与保管、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三章 采购工作主要流程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批阶段。
(一)各处室在部门预算阶段,结合各自实际需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下一年度《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各处室政府采购预算,报财务汇总。预算编制过程中,不得将部门预算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二)院财务部门根据各处室申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
(三)年度部门预算数审核下达后,由院财务部门将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分解为各处室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经院领导审定后,分配给各业务处室使用。
(四)学院所有采购项目实行事前审批制。本年度预算内的采购项目由需求处室上报(请示或报告),依次由需求处室负责人、院财务部门、院办公室负责人、分管业务和财务院领导签批。本年度未纳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先执行预算调整手续才能进行采购。采购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院党委会审核通过。各项采购申请必须明确提出项目名称、金额、经费支出渠道、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各处室负责及时对各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各处室经办人须于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报销全年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 院档案室负责政府采购全部完整材料建档保存。院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当年政府采购台账,定期将执行完毕的采购非涉密的项目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按省财政厅要求,学院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必须在当年11月底之前完成申报,采购管理系统过时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学院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特殊需求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或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需求处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特殊事项。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四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合同追加。采购合同履行中,需求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学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只有在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章 采购验收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采购验收遵循“谁提出需求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开展。验收小组原则上由处室负责人、处室纪检委员、经办员等不少于3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涉及固定资产购买的,需有使用处室的资产管理员、院资产管理部门协同参与验收。付款总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采购(不含劳务、菜金、维修),院机关纪委协同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验收小组负责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低值易耗品采购完成后,供应商直接将商品送到需求处室,由承办人联系验收小组验收,一并在收货单上签字。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由验收小组在验收单上签字。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需求人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
第二十三条 采购验收报告出具。
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验收问题处理与反馈。
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第一时间向分管该项业务的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采购验收交付使用。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以后,形成固定资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或者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结算支付。
院财务部门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在办理资金付款手续过程中,院财务部门还应严格审查采购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55814红足1世采购管理办法》(鄂社院字〔2018〕4号)。
(2019年9月29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预算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预算收支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中心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收支管理,包括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是指对学院收支实行的全面管理。在收支管理中,每笔收入均应登记入账,各项支出应严格在预算控制范围内,经审批程序后,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行为。
第三条 学院收支管理的目标:确保学院的各项收支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预算资金收支的效率效果;保证收支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有效防范资金收支过程中的错误和舞弊风险。
第二章 收支管理层级及其责任划分
第四条 院收支管理各层级具体责任如下:
(一)各处室对按本部门管理权限使用的经费进行业务合理性审核和管理;
(二)院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对资金收支进行财务审核;
(三)院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根据不同资金管理要求和预算事项金额,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为收支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学院收支预算和收支管理计划;
(二)审批学院重要事项支出申请与10万元以上大额非常规资金支付;
(三)审批学院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条 办院公室(财务部门)为收支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学院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支出使用申请;
(二)设置专岗对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进行管理;
(三)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汇总并编制学院收支执行进度表、支出事项管理报告。
第七条 各处室为收支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报本处室收支预算;
(二)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要求使用获批资金;
(三)编制处室收支执行进度表。
第八条 院机关纪委为收支管理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不定期抽查资金使用状况;
(二)对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监督,及时指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学院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与上缴、票据的开具与稽核、支出申请与内部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院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务拨款收入是学院为开展行政和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其他收入是学院财政拨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按照财政规定结余的科研经费等。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管理
以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拨款收入控制数和其他收入预计数为基础,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收入登记管理
(一)财政拨款收入。院财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的指标,按照财政实际支付的金额登记入账,同时确认财政拨款收入。
(二)其他收入,根据银行收入回单进行会计记账处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票据是学院进行资金收付的法定原始凭据,必须严格票据领用、核销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保证所取得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并进行票据的真伪查询;院财务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正确使用财务支出票据,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在开具各类票据时,必须整联逐栏填写,做到内容填写完整和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印章清晰且与收、付款单位名称一致。作废票据必须整联上缴财政部门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一节 支出管理原则
第十七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按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学院基本支出管理遵循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院项目支出管理遵循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绩效管理、追踪问效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项目支出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文本进行开支,主要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常规性支出和非常规性支出分别采取不同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常规性支出指学院日常发生的固定科目的费用支出,每月发生后直接办理报销审批程序。常规性支出具体包括日常工资福利支出、水电费、天然气费、基本支出中的邮寄费、电话费及1000元以内的办公费等日常零星费用支出。
非常规性支出是指常规支出外的阶段性或因突发事件处置、突击性任务等非常规事项引起的开支。
第二节 支出事前申请
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性开支需要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支出事前申请流程。业务经办人根据实际需求按类填写支出事前审批单,提交所在处室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一万元以上的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总金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事项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由院党委会审定,审批(定)通过后执行。无预算的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按调整程序审批。不得跨二级项目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前,相关处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费使用预算,明确经费用途、具体金额和支出明细等,按预算金额分别报相关审批权限的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节 报销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项支出报销由处室负责人签批后,经财务审核,按分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院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3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院财务部门审核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
(二)是否符合相关费用的支出标准;
(三)所附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经过了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是否符合审批后的预算额度;
(五)是否据实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报销票据。
第二十八条 报销单填写要求规范完整,必须写明日期、部门、报销人、具体用途与事由,金额大小写一致、附件张数准确。
第二十九条 报销支付结算。
(一)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因特殊原因,第四季度未报销的票据,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办理报销手续,不能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应提供经分管业务领导证明、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的情况说明后方可报销。
(二)支付结算采用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禁止使用现金报账。收款单位或个人与报销凭证的出具单位或个人须一致。
第三十条 会计入账。会计根据审批单、会议纪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及时准确填写的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定期汇总计入总账,月末、季末、年末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学院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院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节 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政性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通过零余额账户和实拨资金账户进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和实拨资金支付的范围由年初预算确定。
第五节 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均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结算起点在500元以下的,且不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的支出,由收款方提供证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结算起点在500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账户结算。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账户由学院根据国库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统一设置、统一管理,一律不得开设各类收入过渡账户和经费支出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严格银行账户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开设基本账户,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开设专项存款账户。
第三十六条 学院新设或撤并银行账户等审批事项要履行规定程序,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院财务部门不得违反财经纪律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实拨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不得以本学院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本学院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学院资金。
第三十八条 院财务部门应妥善审慎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严格规定印鉴使用程序,明确职责。学院法人代表、分管财务院领导、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和学院名称变更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包括申请、启用、保管和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十条 财务印章启用。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需经过院办公室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后,才能启用。新印章启用以后原有印章作废,应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留存或销毁。
第四十一条 财务印章保管。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单独保管或授权出纳保管。
第四十二条 财务印章必须安全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非经财务负责人同意,保管人员不得携章外出;各枚印章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易手保管。
第四十三条 财务印章使用。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位置恰当,端正整洁,图形清晰。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第四十四条 其他部门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且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监控印章的使用过程。
第四十五条 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保管人员登记非常规业务使用印章的每一笔事项,注明印章名称、使用事项、经手人、审批人、使用日期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者离退休时,须办理印章退回手续,退回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9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决策、管理和监督构成。院长办公会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部门,主要负责审批重大资产购建、重大资产使用变更申请、重大资产处置申请以及审议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院办公室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的实物和账务工作;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院机关纪委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处室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办公室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及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档案,对国有资产的实物增减、内部调拨及其变动进行登记,并负责国有资产的申请、验收、入库、发出、调配、清查盘点等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置换、报废、报损、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申报,负责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计划上传;
(六)统一办理各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货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七)协助各处室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协助各处室办理相关资产配置、处置的报批手续。
(九)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条 各资产使用处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处室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本部门资产实物台账,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本处室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的申请工作。
(三)负责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日常资产仓库保管、日常养护等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机关纪委是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各处室的资产管理落实情况,检查资产管理各不相容岗位是否做到有效分离;
(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人员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执行规定;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配备。可以通过调剂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八条 学院新增资产配置工作流程(不含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汽车):
(一)各处室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处室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分管院业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同品类下新增资产金额10万元以上的需对新增资产配置提供可行性论证,该论证由经办处室负责提供(不含因国家要求必需配置的资产)。
(二)院办公室对学院各处室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汇总后,依据学院存量资产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院办公室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数,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凡未列入资产配置预算计划的资产,不得编入资产配置预算。
(四)各处室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及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要求,办理资产购置手续。验收合格后,办公室及时更新资产实物台账,及时入账。
(五)对其他单位调入的资产,调入部门应明确价格或确定重置价,院办公室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学院配置资产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如遇确需调整,对于追加预算和预算内调整,分别按相应的调整程序办理。调整资产预算需明确配置理由、资产数额、资金来源、相关文件依据等。
第九条 学院采购资产严格按照当年预算批复执行,对于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新增的资产按照财政厅的相关要求报新增资产预算调整,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同意之后才能购买。具体购置时由使用处室按照当年度省财政厅批复的资产购置计划向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购置要求,院资产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纳入采买计划。
第十条 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以及省财政厅批复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经批准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作为学院政府采购购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低值易耗品中办公用品、在职人员劳保用品、计算机耗材、教学用品、网络耗材、客房用品、厨卫用品、动力部耗材等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院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四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全学院国有资产登记、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好国有资产建账、核算工作,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报账时需附采购计划审批单、正规票据、明细清单、验货单、入库单。对于政府采购的资产还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采购确认函、询价单、竞争性谈判书或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由院资产部门对院财务部门下达《固定资产确认通知》。
第十三条 各处室要切实增强国有产权意识和成本收益观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和个人使用责任,做到资产和财务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建立和完善自用资产的制度体系。
(一)设立资产管理员,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本处室的资产管理,各使用人对名下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各处室应建立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计算机耗材、网络耗材、教学用品、客房用品、厨房用品、动力部耗材等物资的购入、领用台账。
(二)实行“三定”管理,即:定位置、定数量、定责任。定位置,主要按处室配备的办公设备,原则上不随人员变动而变动。定数量,是指资产管理人员按照处室建立明细账,确定各处室的实物数量、金额。定责任,是指各处室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的实物管理,维护、保养、不丢失、不损坏。造成损坏和丢失将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在对应物品上贴固定资产编号及相关标示标签,以便标识和核对管理。
(四)定期清查盘点,各处室每季度对实物进行盘点,院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院资产盘点清查发现情况要及时处理。对损毁固定资产及时报办公室作损失处理,做到实物和账面相符。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中可依法依规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具体执行。
第五章 资产维修与处置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维修分日常维修保养、一般维修、大修理以及后续支出(实物资产改造)。维修费的报销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资产维修管理维修流程。
(一)对于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更换硒鼓、墨盒等),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本处室资产管理员审核,由处室资产管理员签字备案后,再由相应的管理处室或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二)一般维修,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本处室资产管理员审核签字并判断是否需要修理,本处室负责人对资产维修申请的合理性出具审核意见,报院办公室同意后可实施维修。
(三)如需进行大修理(入账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修理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处室组织评估并提出修理方案,报院领导审批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资产使用部门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根据维修情况填写资产维修统计表,由资产维修申请人签字确认,院办公室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各处室资产管理员应定期核对本处室资产存量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超过使用年限且技术性能无法满足正常办公需要的资产及时提出处置申请。
第十八条 学院处置资产应经过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制度,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可以通过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
第二十条 学院处置房屋、车辆、土地等国有资产,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一般性国有资产,由学院处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流程如下:
(一)一般性资产符合处置要求的,由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使用部门通知院财务部门进行处置备案后,执行处置。
(三)对于能产生处置价值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待批准后负责和相关公司签订回收协议。
(四)对于不能产生处置价值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向院办公室、院机关纪委书面说明情况,待批复后进行处置。
(五)资产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出售、转让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或者在收入中抵扣国有资产收益的,应当由经办处室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办理。
第六章 资产清查盘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年度清查。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清查程序。实物资产年度清查于每年底进行,不定期清查则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安排。
第二十五条 资产盘点要求。学院定期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实物管理部门、各处室、院财务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坚持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下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资产信息公开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9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签署、管理不慎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本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契约性法律文件,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合作书、意向书、证明书、承诺书等书面文本。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学院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包括院长办公会、院办公室(财务部门)、各经办处室、法律顾问。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合同管理业务的审核管理机构,对应主要职责是:
(一)当合同变更涉及大额资金、涉及重大法律责任或涉及重要业务条款,负责进行审核审批;
(二)负责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第五条 院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管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二)负责保管学院法人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章及学院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三)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四)协同相关经办处室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按业务内容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
(六)负责合同文本的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六条 经办处室负责合同的洽谈与合同文本的起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的谈判;
(二)拟签约对象的资信审核工作;
(三)对于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程序洽谈的业务,需拟定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文件,并根据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结果拟定合同具体条款;
(四)负责办理合同审批流程,并提供达成合同的依据;
(五)确保我方认真履行合同;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七)负责合同变更,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条 院财务部门是合同管理业务的合同结算及经济内容审查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合同的付款事项是否在预算范围内;
(二)对合同支付条款内容进行经济审查;
(三)合同结算业务是否按照合同履约条款执行;未按合同条款履约,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法律顾问是合同管理业务的法律专业审核人员,对应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签署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审核;
(二)指导承办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
(三)协助处理合同履约中的法律纠纷;
(四)协助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九条 学院合同一般由经办处室、院办公室、法律顾问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需通过权威法律机构或专家小组评审。
第十条 各经办处室负责合同起草、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控制;院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支付审核相关的财务风险管理控制;法律顾问负责合同条款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
第三章 合同的洽谈与文本的起草
第十一条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签约人必须是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学院签订的各类合同须附有合同审核表(见附件)、符合院经费支出审批的相关呈批件或预算审批单。
第十二条 学院签订合同遵循洽谈权、审核权、批准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为规范付款行为,学院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根据财政相关规定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处室应当负责验证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承办人拟定的合同必要条款必须齐备,在合同文本中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准确;前后文逻辑一致。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权利义务、履约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六条 合同支付条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学院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得使用现金付款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付款。
(二)原则上不付款给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保证合同签订、发票和收款三者单位(个人)名称一致。
(三)尽量控制财务风险及合同履行的风险,对于合同履行期较长的服务和工程合同,原则上不一次性付款;对于购买货物的合同,原则上不予预付款。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七条 合同审核应注意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相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处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性,防止和规避出现违约现象。若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化解风险。
(二)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承办处室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立则应及时、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三)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导致我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取得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商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承办处室应当与学院法律顾问协商拟定应对措施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因承办处室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我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或导致诉讼、仲裁败诉的,承办处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院办公室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承办处室应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中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三)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本规定中签订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下,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断或终止履行的除外。
(五)因变更、解除合同致使我方权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对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先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对纠纷处理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纠纷由承办处室负责处理,院办公室、法律顾问应进行配合。涉及多个处室的,可以协商或由院领导确定一个处室门为主要负责处室。承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三)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承办处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合同纠纷如为我方败诉的,承办处室应及时通知分管院领导,并由分管院领导指定相关部门配合履行。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凡对外订立、变更、解除的合同,需盖法人章且同时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院法人章由院办公室保管,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任何处室、人员不得借用、代用院法人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由院办公室按照合同编码规则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档案管理
(一)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
(二)学院签订的经济合同我方一般不少于三份正本,我方三份正本由院办公室、经办处室、院财务部门各保存一份(有经济关联的合同),双方无经济关联的合同,不少于两份正本,由院办公室、承办处室保存。
(三)院档案室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原件;
3.各种批准文件;
4.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如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5.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合同档案应按合同编号分类保存并建立相关索引,学院干部如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由所在处室提出申请,不违反合同双方保密义务规定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借阅。
第二十五条 合同编号管理
学院对以学院名义签署的所有经济合同按部门、业务内容统一分类编号并录入《55814红足1世合同审核登记表》(见附件),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独立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合同编号规则由院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今后查找合同付款信息,院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录入凭证时,摘要栏须填写合同编号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卸责任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证照、账户、凭证以及其它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或合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过失程度由学院相关部门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第二十九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55814红足1世合同审核表
提交人 | 拟稿处室 | 提交日期 | |||
合同名称 | 对方联系人 |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联系电话 | |||
对方单位名称 | |||||
送审资料 | |||||
处室意见 | |||||
业务分管 领导意见 | |||||
办公室意见 | |||||
办公室分管 领导意见 | |||||
院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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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保密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机要保密工作,确保机要保密工作安全、扎实、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保密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党和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三条 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院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全院机要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职责。院党委书记、院长任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主要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确定两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担任专职保密员,负责对本院秘密载体的清点、登记、编号、签收及保管等工作。保密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章 涉密载体、人员的管理、防范
第五条 接收涉密文件,应由保密员签收、拆封、登记、传递、回收、清退。非保密人员不得签收涉密文件。交由处室经办的涉密文件,各处室必须指定专人登记、编号、经办和管理。文件办完后,退回保密室保管。凡机密以上文件由保密员统一管理,处室需要阅办的,办理临时借阅手续,下班前退还。
第六条 传阅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不得将涉密文件私自复制、保存,确需复印涉密文件的,必须按保密规定报批。
第七条 凡属涉密文件,必须通过机要保密渠道邮寄,严禁用普通邮件寄发涉密文件。邮寄涉密文件,一律使用标准信封,加密封条,标明密级,统一通过公文交换站发送。
第八条 各种涉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定期清理、归档、清退和销毁。销毁涉密文件、刊物必须登记,经领导批准后在省保密局销毁。严禁将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等混入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出售。
第九条 涉密信息设备是指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实行涉密信息设备特别管理制度。涉密信息设备由处室申报,经批准后配备。只准配备台式电脑和无记忆、传真功能的打印机。配备的设备详细登记,实行专人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涉密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与其他打印机连接。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其他任何设备上使用,不得存储非涉密信息,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有安全防护的柜(抽屉)内,不得随身携带。不得将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在涉密电脑上使用。
第十条 使用过涉密信息的电脑、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不得折价给个人,干部退休或调离时必须清理移交。淘汰的上述设备,按《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一条 在私人通信(含电子邮件等)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非保密专用工作笔记本不得记载保密事项,记有保密事项的专用工作笔记本要妥善保管。私人投稿,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召开会议凡涉及涉密事项,应有安全保密措施。会后应收回涉密文件,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会议精神需向下级传达时,应按有关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三)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机等信息设备;
(四)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五)在涉密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U盘等拷贝数据和安装程序;
(六)在涉密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七)在非涉密系统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密件;
(八)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件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第十四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在维修时,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拆除涉密硬盘;报废涉密硬盘按规定在省保密局销毁。
第十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根据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或“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密级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除权利人同意公开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对涉密人员的确定,应遵循“先审后用”的原则,涉密人员一经确定,要会同省保密局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及保密教育等工作。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政治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主动、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保密法制观念;
(四)妥善保管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掌握一定的保密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确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要主动、自觉学习和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责任,接受保密教育,并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
(二)应着重抓好上岗、在岗和离岗三个重点环节的教育;
1.岗前教育,即对新走上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以及党性党纪教育。
2.在岗教育,即对已在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对在岗涉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的保密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3.离岗教育,即对因组织调动或其他原因准备离开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尤其是重点涉密人员准备离岗时必须进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使他们在离开原来工作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的对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涉密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对不适合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调整,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脱离岗位,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尚在保密期限内,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审,并依据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年度工作考核时,对履行保密义务和落实保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分管领导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认为不宜继续从事涉密工作的应及时调离保密岗位。
第二十五条 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院涉密文件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确定、变更和解除本院的涉密文件,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二十七条 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分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的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二十八条 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第二十九条 机要室为院保密要害部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位应配备保密文件柜等办公设备,安装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文件在办公室阅办,阅办后及时清退,不积压、不横传、不外供(确需借阅时,要通过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二)外出工作或开会时不得携带涉密文件。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保密人员统一管理;
(三)个人讲话、作报告、写文章和对外活动,不得擅自扩散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在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四)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在电子邮件、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和私人通信中谈论、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得擅自复印涉密文件,如确需复印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要随时关心、教育和支持身边工作人员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个人调动工作或工作变动时,必须按程序移交涉密文件,不得自行带走或当废纸出售。
第三章 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失泄密等突发事件,要立即通报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与事件发生处室或人员取得联系,进一步核实或明确以下情况后向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具体处室和位置;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相关人员情况,秘密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各项措施。
第三十四条 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将发生事件的情况,向省保密局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可能失泄密或一时无法确认事件性质的,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情况比较明确、性质一般的事件可由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指派的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第三十六条 启动应急措施时,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落实对相关的保密记录进行封存,以便从原始记录中分析真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现场应急工作在处理过程中,要切实落实防范二次失泄密的各项措施,尽可能地严格保护事件现场,积极配合事件调查,抓紧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件会产生较大影响时,相关处室应及时根据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对相关的涉密文件、介质、设备进行封存,对类似的情况和人员进行积极的控制。
第三十九条 应急期间,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向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汇报;根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召开学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紧急会议,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保密事件应急处理应从快从速予以办理,各处室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或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保密事件责任明确时,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结束应急状态。
第四章 失泄密事件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行政责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泄露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刑事责任,依据国家刑法、保密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4日印发)
55814红足1世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红足1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派车程序
(一)武汉市内:符合政策规定,需要使用公车的部门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统一调配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不得出车,门卫收取派车单后放行公车。
(二)出武汉市:符合政策规定,需要使用公车的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出示经领导审批同意的《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并将差旅审批单复印留存,统一调配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不得出车,门卫收取派车单后放行公车。
(三)严格控制公车长途行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制度
(一)完善派车管理制度。学院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处理紧急公务需要用车时,也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
(二)完善用车登记制度。派车时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
并做好车辆运行记录明细统计,明确出车时间、地点、事由等事项,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
(三)完善定人驾驶制度。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驾驶员不得随意相互更换驾驶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其他驾驶员驾驶时,必须征得办公室同意,并及时做好车辆交接登记。
三、进一步明确驾驶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院内指定地点。
(二)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学院管理使用制度,不得自行出车。车辆修理、日常保养、年检等需提前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做到文明行车,不带故障出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湖北社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社院办字〔2015〕4号)执行。
(2018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