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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院向中央社院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论文受到与会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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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在由中央社院主办、湖北社院承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发展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学术研讨会上,湖北省社会主学院提交的“公共理性视域下的协商民主与依法治国”的学术论文受到与会专家学者高度关注。

该文章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民主和法治共同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以公共理性为依托,以社会核心价值为基础,构建和弘扬社会的法治精神,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本土化规律,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良性发展。文章从公共理性在政治文明现代化的作用与地位入手,探讨了协商民主与依法治国和公共理性的契合,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实践过程中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以人民的理性共识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体现的就是公共理性的精神;法治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于个人的主观意志的一种公共理性,代表了人们对正义公平的追求和向往的理性精神,法治的合法性基础在社会行为主体关注政治共同体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精神的行为中得以实现。文章最后提出,政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从传统人治政治向现代法治政治转变,法治精神本质上就是法治至上,在法治的过程中践行公共理性,弘扬民主政治的精神,这是公共理性的最高体现。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而中国的法治,不仅仅是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涉及到党规党纪、行政规章、宗教戒律、公共守则、伦理准则、村规民约等带有“软法”色彩的规则体系;探索法治中国的科学发展之路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用法治的理性构建社会的理想秩序,从而使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得以贯彻和实施。

中央社院、河北社院、辽宁社院等单位的专家从协商民主与法治的价值追求、实现过程以及目标与成效,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关系、公共利益与社会共识、执政党与协商民主等方面对文章的观点做了积极的回应。